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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份起訴書,其中一處令人驚訝:檢察官認為女專員構成犯罪,但請求法官宣告緩刑。法律明文規定,宣告緩刑得要有一個前提:刑期必須是兩年以下。但是,檢察官起訴她的罪名最低本刑是三年以上,根本就不符合緩刑要件。這是法律的明文規定,檢察官難道不知道?

約民國97年間,「傳奇黃」招攬客戶購買連動債大賠,從事地下期貨又輸多贏少,在週轉失靈下,他涉嫌盜領客戶存款、挪用高雄 華納威秀 gold class資金;甚至變本加厲私刻印章,直接從客戶帳戶提款,如此大膽挪用錢財,前後近2年。這段期間,他的同事林姓女專員因為讓黃使用電腦進行金錢交易,因此被檢察官認為是共犯,涉嫌盜取客戶1690萬餘元,依違反銀行法等罪起訴。

民國68年,第一銀行中山分行有三名官員開始和司法搏鬥;將近30年,他們終於都無罪定讞,雖然總計獲得司法補償超過千萬元,但大好人生早已斷送。民國99年,第一銀行北港分行一名服務超過30年的林姓女專員,也經歷了一場冤案。這樁官司,讓她生不如死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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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專員被起訴的事實之一,是黃使用她的電腦盜取客戶存款。但法官發現,黃在北港一銀是理財專員,沒有第一線的收付款櫃檯電腦可使用,由於黃的業績傲人,主管曾經指示部屬配合黃的作業手續,他才經常利用櫃檯行員在離開座位的空檔「借電腦」操作,再從中隻手遮天。經過法官調查,北港一銀被黃借電腦的行員多達7、8人,女專員並非唯一。

故事,要從一銀北港分行有名傳奇人物說起......

林女原本年薪超過百萬元,當年被收押後,停職、五年訴訟期間沒收入,還要面對宂長訴訟,心力交瘁。她在羈押期間,「每天都需要服用高血壓藥物,成天以淚洗面,我寧願不要國家補償,來換取羈押之前的正常生活,我原本有美滿的家庭、良好的職業,且本來有升遷的機會,卻因為被羈押,一切化為烏有,而且還必須忍受他人的指指點點、異樣的眼光......我在羈押期間生不如死!」

更一審調查後,內情越來越多......

檢察官沒有再上訴。歷經五年,女專員無罪定讞(台南高分院判決書,103年金上重更一字第34號)。當初她曾被羈押61天,最終獲得30萬5000元補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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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能夠上下其手、大膽搬錢,法官認為是北港一銀主管要求部屬配合黃,且同事間出於信任,才會讓黃有機可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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評/回到台灣就變成無罪了?

他姓黃,被同事描述為「客戶最多、業務量最大」。他的傳奇是:創造大量業績,讓北港一銀獲得總行敘獎。黃在銀行的地位無可動搖,以致作風張狂,對主管都敢頂撞。

▲經歷了一場冤案,讓當事人生不如死!(圖/達志/示意圖)

二審改判:女專員無罪。理由還是和一審相同:檢察官沒有提出積極證據,可證明女專員和黃串謀而且不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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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作者江元慶,司法記者20多年。作品《流浪法庭30年》催生「刑事妥速審判法」施行。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。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,來稿請寄editor@ettoday.net



她哭出來的豈止是淚,是心底淌出的血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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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面對冤案,常令當事人心力交瘁,而有生不如死的感嘆!(圖/達志/示意圖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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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審時,法官認為檢察官沒有積極舉證,無從證明女專員和黃串謀,判她無罪。檢察官上訴後發生逆轉,二審認為女專員違反了一銀內規,難以卸責,判她3年4月徒刑。上訴三審後,她的有罪判決被撤銷,發回更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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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/江元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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